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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干涉報告處置規(guī)定(試行) 廈品牌評辦〔2020〕2號
發(fā)布時間:2020-04-2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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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有效預防各類人員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保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過程公平、公正,根據《廈門市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是指在廈門市質量獎評定的全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等,利用職權或利益關系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探聽、插手、干涉和影響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
(一)向廈門市質量獎管理機構(指廈門市品牌評價辦公室,簡稱市品牌評價辦,設在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評審承辦機構(指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guī)定承接廈門市質量獎評審事務性工作的本市公益性質量專業(yè)機構)施加壓力,干涉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
(二)評審組成員曾經與申報組織建立雇傭或咨詢關系而未主動申明提出回避的;
(三)非履職范圍內,探聽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活動,泄露評定結果、評審專家意見和其他未公開信息的;
(四)向評審組成員打招呼,干涉評審組成員工作,要求其抬高或壓低某些申報組織的評審分數,影響評審結果的;
(五)干涉廈門市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簡稱“專評委”)的評定和投票工作的;
(六)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投訴舉報及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或利益關系介紹申報組織人員與評審組成員、專評委委員相互認識,或利用職權或利益關系組織宴請申報組織人員、評審組成員、專評委委員,牽線搭橋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申報組織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等其他好處的;
(九)其他違反規(guī)定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相關人員存在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被干涉人”應向市品牌評價辦報告,報告可采取電話、短信以及書面形式。
若“干涉人”是市品牌評價辦工作人員,“被干涉人”可直接向駐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紀檢監(jiān)察組報告。
第五條 市品牌評價辦應指定并對外公示其受理責任人員及聯(lián)系電話。受理責任部門人員收到報告后應及時填寫《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行為登記表》(附表)進行登記,妥善保存報告的證據資料,并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
第六條 報告后的處置。
市品牌評價辦接到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行為報告后,應視影響干涉可能造成影響的緊急程度,及時重點關注該申報組織評定工作情況,督促相關人員依法依規(guī)開展評定工作,必要時可采取調整相關崗位人員等措施,確保評定工作不受影響干涉。
第七條 如收到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行為的相關舉報,受理部門應及時核實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八條 受理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應做好報告和舉報的登記,不得將報告(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泄漏給他人。
第九條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guī)定影響干涉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從事廈門市質量獎評定工作有關人員受到影響干涉而隱瞞不報、未如實或未及時報告的,接到影響干涉報告未按本規(guī)定及時處置的,以及泄露報告信息及打擊、報復報告人、登記人或處置人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干涉人”為企業(yè)(組織)有關人員的,取消該企業(yè)(組織)廈門市質量獎申報資格。
“干涉人”為評審專家的,取消其廈門市質量獎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廈門市品牌評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