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制定全流程
社會團體首先制定完善的標準管理辦法,明確標準的制修訂目的、工作原則、標準編號、參編人員要求、編制周期,以及標準的立項、起草、驗證論證、征求意見、審查、審批發(fā)布、實施、評價、復審等標準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
社會團體可定期征集團體標準立項項目,或按照其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開展標準立項工作。為確保立項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團體標準管理者應要求項目提出方提交相應的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
標準立項之后,社會團體應督促項目承擔方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開展標準起草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調研、標準框架和內容編寫等工作。社會團體方應積極參與標準的起草工作,控制標準編制進程,參與標準內容的討論,確保標準內容合理性。
社會團體應聯合項目承擔方積極組織項目組會議、專家咨詢、專家研討會等對標準內容研討論證,并對技術指標開展實驗驗證。在標準內容初步確定后,應選取合適的范圍或具有代表性的企業(yè)開展標準驗證或試行工作,收集整理反饋信息,確保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標準完成征求意見稿后,社會團體應組織向相關管理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科研機構、高校、利益相關方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合適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能少于30天。督促項目承擔方對征求到的意見匯總處理,對反饋意見及相關內容進行分析研討。根據研討結果,確定意見處理結論并對標準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團隊對標準進行多次研討,以及多次征求意見。
標準審查階段是控制標準質量的關鍵階段,社會團體應首先要求項目承擔方提交詳細的項目資料,包括:
項目承擔方提交的標準編制說明,應盡可能詳細說明標準的編制過程,征求意見的處理等,并對標準的主要內容進行解析。標準編制說明盡量包括以下內容:
社會團體在收到項目承擔方提交的材料后,應盡快組織專家開展標準審定會,專家人數必須是單數且不少于5人(不應包括標準起草單位的人員)。審定需四分之三及以上專家通過,并給出專家評審意見,以及是否通過的評審結論。審定會上未通過的標準,標準起草工作組對送審稿進行相應修改后,可重新提交審定。
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定會審查結論修改標準,向社會團體提交以下材料:
標準發(fā)布后,社會團體應組織相關企業(yè)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學習,做好標準解讀工作,使標準的使用單位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其技術內容,以保證標準的順利實施。社會團體應保持與標準使用單位的交流溝通,確保標準的適宜性,并定時關注標準的實施效果,注重實施信息的有效收集,暢通信息收集渠道。將收集的反饋意見匯總、梳理、研究,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統(tǒng)一操作,確保標準有效實施。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和使用單位開展研討會或采用第三方評價,對標準的實施效果、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評價和論證,為標準的修訂和復審做好準備。
團體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相關領域的發(fā)展需要,由社會團體適時組織標準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以確認標準繼續(xù)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